政策解读
新沂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5-08-28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日前,新沂市出台《新沂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规范开展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
明确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公共服务职能的市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可成为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以及依法在市场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明确购买范围。突出公共性、公益性,紧贴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财政支出重点,将公共卫生、社会(区)服务、养老服务、残障服务、就业促进、公共设施维护、物业服务等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项目优先列入政府购买范围,包括基本公共服务类、社会事务服务类、社会技术服务类及其他类。
明确办理程序。购买主体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照要求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和实施方案,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预算,经批准后组织项目实施。具体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政府转变职能要求、社会需求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明确购买方式。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及直接资助方式实施购买。